簽署分段合同、拿稅后款、簽陰陽合同……影視明星在避稅上的花樣“層出不窮”。
這兩天,多位行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現在幾乎已經不會有明星以個人名義收款,絕大部分是以明星成立的個人工作室或者經紀公司來收款,而且有些明星還會明確要求收稅后款等。
在眾多公開說辭里,“陰陽合同”已經不多,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行業人士是否有勇氣撕開這層遮羞布,看看演藝圈稅務的真相?每經記者對話相關圈層的不同人士,從不同立場剖析這場輿論風暴。
●明星工作室稅點更低
拿稅后款,身兼數職簽合同,甚至出現崔永元爆料的“陰陽合同”,演員避稅的種種花樣,讓外界看足了戲。那么,目前行業的明星又是如何避稅?《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行了一番采訪調查。
據悉,如今在行業內,作品產出多、規模較大的影視公司一般都會選擇與明星工作室或者明星的經紀公司簽約,付給片酬。行業代表公司華策影視(300133,SZ)出產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孤芳不自賞》等多部流量高的頭部劇。
華策影視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基本不和明星個人簽約,基本上都是跟明星所屬的經紀公司以及明星工作室簽約。我們跟經紀公司簽和明星工作室簽,我們該交的稅是國家規定的企業該交的稅,并按照國家稅務部門相關規定依法納稅,從長期看,依法對行業亂象和違規行為進行整頓,有利于為守法經營的企業營造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為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大部分明星個人工作室是明星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戶。查詢國家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發現,以崔永元爆料的某明星4天片酬6000萬元為例,因為片酬不同于工資,屬于勞務報酬,如果全部按照個人所得稅中勞務報酬類別來計算,6000萬元的片酬屬于畸高收入。如果是明星注冊工作室,那么實行的稅率就會大不相同,兩相比較可節省幾百萬元的稅費。
一家行業頭部影視公司進一步表示,公司更傾向于與明星工作室簽約,因為稅點更低,“我們其實更愿意跟明星工作室簽,因為工作室的稅點非常低,我們內部做過培訓,為什么很多人成立工作室,因為工作室享有很好的稅收政策,它的稅點是非常低的。跟工作室簽,各方面都能得到稅收優惠。而且各地對稅收的優惠政策是不一樣的。”
目前不少將工作室注冊在例如霍爾果斯、浙江東陽、上海松江等影視基地,還會進一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例如霍爾果斯就明文規定,到2020年年末,新辦的符合條件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將在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慈文傳媒(002343,SZ)副總裁趙斌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影視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從全免全返到免一半都有可能。”
趙斌還表示,每家具體的額度不一樣,雖然有一定的標準,但確實是靈活變通的,不同的地區也會根據當地的稅收優惠標準去和不同規模的影視公司去談,“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政策,現在已經不是東陽、松江獨有的。”
一家影視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透露:“一般像范冰冰、周迅、李冰冰等大牌明星都不會簽經紀公司,而是成立工作室,她們已經足夠有名了,資源足夠多了,不需要經紀公司幫她們打理,經紀公司在她們身上賺不到錢,經紀公司都靠她們。”
大牌之外,其他的尤其是剛出道的明星大多數會選擇簽經紀公司去談合作,因為與她們以個人簽約拿片酬相比,經紀公司能放大明星的商業價值,“明星單打獨斗跟影視公司簽,比如簽200萬元,但簽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本身就有很好的幫助,把藝人價值放大的功能,經紀公司出去給這位明星談一部劇約有500萬元。那200萬元和500萬元,誰給你的權益更大?”
●多家上市公司表態說明
崔永元自己可能也沒想到,由他的微博爆料引發的“陰陽合同”成為了這兩天熱議焦點,使得不少影視上市公司昨日都紛紛表態。
鹿港文化表示,公司下屬影視公司都不存在“陰陽合同”,合法繳稅是大家的共識,沒必要也不會簽署“陰陽合同”來以身試法。
慈文傳媒表示,與藝人簽約都會代扣代繳稅,與工作室簽約也會約定清楚,如果需要工作室代繳也會把這塊的稅給他們,公司都是合法合規經營。
華策影視則表示,本次事件更多是行業從不規范到規范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階段,對影視內容行業是長期利好。
然而,坊間對陰陽合同的解剖議論并未因此消停。記者對話多位行業人士、券商分析師以及律師之后發現,實際上,“陰陽合同”在行業內依然是一個灰色地帶,明星和一些公司之間互有默契,也因此引發的一些民事糾紛,但是大多數糾紛并沒有公之于眾,而是私下消弭。
一名券商分析師向記者表示,崔永元揭開了影視行業最后一層“遮羞布”。綁定明星本身就有很大的風險,影視公司做明星高片酬的賬,最直接的做法是,本來制作費用1個億,搞成2個億,然后全部承包給相關公司。不直接的做法則是“陰陽合同”,其實就是想逃稅。
“短期內肯定有個情緒的釋放,演員成本和制作費用下來以后,還是能提高公司毛利率。”該分析師表示,明星避稅其實就是少掉明面上的報酬,還有一個高明的做法就是股權方式,拿上市公司股權,增厚上市公司利潤,股價高了“割韭菜”。
“只要是合理避稅,就是符合個稅法的,例如成立工作室等,只能說明其精通稅法,那就無可厚非。”一位財稅專家告訴記者,但“陰陽合同”很多走的是賬外,不少是利用現金交易,正常的公司交易很少有這樣的,因為一環扣一環,沒有必要。影視行業因為涉及到個人,所以可以不走賬內,這種除非舉報,否則很少會被查出來。
法律專家認為,有時候制作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可能會采取“陰陽合同”的做法,逃稅主體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責任。對于這一點,記者咨詢的法律人士表示,是不是“陰陽合同”肯定是要通過稅務部門稽查之后才能確定,但根源是制作公司還是藝人則不一定,但不會是一方的原因,肯定是雙方協商好的。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這次事件體現國家對偷稅漏稅零容忍,以后影視明星做一些稅務籌劃,要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偷稅漏稅方式,做“陰陽合同”。(作者:畢媛媛 許戀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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