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為進一步提高辦案工作能力和執法司法水平,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聯合選編了5件證券犯罪典型案例,并要求各級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通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為建設良好資本市場生態提供保障”。
這5個案例分別是“馬某田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案”、“郭某軍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王某、李某內幕交易案”、“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
事實上,這5個案例所對應的,正是市場從另外角度所熟知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九好集團財務造假案”、“美女基金經理聯手私募亞軍老鼠倉案”、“真假夫妻內幕交易案”、“鮮言背信及操縱市場案”。
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檢察室主任張曉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通過發布案例以案釋法,警示上市公司董監高、證券機構及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要依法依規從業、履職,對違法犯罪行為,執法司法機關將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那么,為何印發全國的5個典型案例,是這5個?
入選三大原因
此次入選5個案例,涉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內幕交易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證券犯罪。
據張曉津介紹,這批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三大特點。
一是覆蓋當前證券犯罪的主要類型。
5個典型案例涵蓋了資本市場常見多發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當前證券犯罪的特點、趨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其中,針對當前社會關注的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問題,我們編寫了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分別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兩個典型案例。
二是彰顯依法從嚴、全鏈條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的態度。
5個典型案例中,有的既依法追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的刑事責任,又對不履行“看門人”職責、幫助造假的審計機構予以追訴;有的通過多地多部門聯合辦案,深挖犯罪線索,查清全部犯罪事實;有的行刑民全方位追責,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從不同側面展現了對證券違法犯罪從嚴懲治、全鏈條追責的司法態度。
三是體現執法司法部門行刑銜接配合成效。
5個典型案例中,證券監管機構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職能,依法立案調查、移送涉嫌犯罪證券案件;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深挖犯罪線索,查清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準確指控證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準確量刑,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挽回投資人損失。四部門協作配合、制約監督,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刑事制裁措施,依法加大懲防證券違法犯罪力度,攜手向資本市場傳遞零容忍的明確信號。
各具典型意義
據介紹,選擇“馬某田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案”,主要是因為三方面典型意義。
一是體現嚴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原則,依法嚴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
二是切實發揮刑法的警示預防作用,壓緊壓實“關鍵少數”主體責任和“看門人”把關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三是運用新制度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新修訂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措施,其中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新制度。本案系我國首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某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經人民法院登記確認后,對所有投資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負擔。
選擇“郭某軍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也是因為三方面典型意義。
一是突出刑法規定的“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不限于上市公司,也包括其他披露義務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虛假信息,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是體現了準確把握本罪的追責對象,區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同情形。三是體現了根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況,區別對待、罰當其罪。
“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入選,是因為該案一方面體現了私募基金從業人員也可以成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共犯,私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也應計入交易成交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另一方面,體現了案件查辦全面把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特點和證明標準,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此外,該案還突出體現了金融從業人員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實義務。基金、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資決策、交易動向、資金變化等未公開信息,應當嚴格依照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保密、忠實義務,無論主動被動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關未公開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觸碰、逾越上述界限,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治。
“王某、李某內幕交易案”入選,主要是因為該案突出體現了案件查辦以風險、收益是否共擔為標準,準確區分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與泄露內幕信息罪。同時,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反復交易的,對交易成交額累計計算;實施內幕交易并虧損,交易成交額符合追訴標準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入選,則是因為該案體現了案件查辦過程中,準確把握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背忠實義務,將上市公司利益向個人或其他單位輸送的實質。同時,在信息型操縱證券案件中,應當結合當事人控制信息的手段、對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的影響、情節嚴重程度等認定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此外,該案還突出體現了監管堅持依法從嚴懲治,加大違法犯罪成本,遏制資本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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