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不少外貿出口企業遭遇國外買方取消訂單。為此,一些外貿企業想把原本出口的產品轉為在國內銷售以減少損失。在微信朋友圈,我們看到有寧波企業正售賣工藝玻璃杯、服裝等出口產品。必須指出,外貿企業“出口轉內銷”的想法雖然不錯,但如果忽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就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近日,市商務局和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對涉及“出口轉內銷”的6個重點法律問題作了詳細梳理,供相關外貿企業參考。
一、由于疫情影響,國外買方取消訂單,出口企業為減少損失,是否可以將出口商品直接轉為在國內銷售?
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從知識產權、我國對該商品的質量標準和認證要求、經營資質、退報關等諸多方面加以考慮。外貿企業如要“出口轉內銷”,首先應審查與國外買方是否就此類事項已有相關約定,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轉內銷的條款,若存在,則需要與國外買方進一步協商,根據對方態度進行風險預判,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
二、如果國外買方下單時使用的是簡單的訂單格式,只有商品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時間等必要條款,并沒有約定是否可以“出口轉內銷”,對此,應該如何處理?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國外買方通常會先與我方企業簽署框架合同,后續再簽發具體的購買訂單,部分出口企業在被取消訂單時有可能忽視了框架合同的存在。在框架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商品的知識產權、質量標準、可銷售區域、多余商品及包裝的處置等,部分框架合同中還會列明國外買方指定的網址鏈接,通過鏈接中的內容附加諸多特殊要求。而具體的商品訂單一般比較簡單,如果經審查,并沒有與國外買方簽署框架合同或類似文件、也未通過郵件等方式就“出口轉內銷”事宜進行事先約定,只是簽訂了簡單的商品訂單,就應積極與國外買方溝通,尋求達成一致意見,避免潛在糾紛。
三、如果國外買方書面同意我方企業“出口轉內銷”,是否意味著商品的知識產權權屬就完全沒問題了?
除了取得國外買方的書面許可,我方企業還應審查商品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權屬情況。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特點,也就是說,國外客戶在其所屬國享有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代表其在中國也享有知識產權(除非我國與該外商所屬國簽訂有雙邊、多邊協議或共同參加相關國際條約等)。即便國外買方在所屬國享有相關知識產權,也需要完成在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申請等一系列程序后,才可能享有我國知識產權,成為中國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如果經審查,某個商品實際涉及使用他人的中國知識產權,就應事先取得該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雖然現在關于同一商標、專利、著作權的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通常與境外相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主體保持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取得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是出口商品得以在中國境內合法銷售的重要前提之一。
如經審查,商品確未涉及或涉嫌使用他人在中國的知識產權,則這一方面的法律風險相對會較弱。對于具體的審查工作和審查方式,建議事先與相關專業人士進行充分溝通。
四、如果在對我國知識產權權屬進行審查時,發現該商品所涉知識產權在我國境內存在權利爭議,該如何應對?
保護在先權利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大原則。根據我國《商標法》,“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專利法》則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因此,如發現國外客戶的商標、創作的圖形等作品在中國境內被商標搶注或已通過著作權備案,或者國外客戶在國外的相同或類似專利方案在我國被他人注冊或正在申請專利等權利爭議情形,可與國外客戶充分溝通,商議后續應對方案,具體存在多種方式,如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無效申請文件并啟動相應無效程序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糾紛的中國知識產權被無效以前,我方企業在未取得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前轉內銷,仍會面臨訴訟或行政處罰等風險。
五、為了使商品的知識產權無法識別,企業可能采用直接去除商標、外包裝、拆解,再“出口轉內銷”,這個方法是否可行?
同一商品上可能同時存在多項知識產權,因此,以這種簡單去除的方法無法保證完全規避知識產權。《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所以,如果想自行采取規避相關知識產權的措施后進行內銷的,必須征詢專業人員的意見,充分了解法律風險再作出決定。
六、除了知識產權以外,“出口轉內銷”還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第一是商品的標準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商品標準和認證要求,即便國外標準高于我國國內標準的情形下,有些商品也可能因其境外特殊標準不適合直接在我國銷售。因此要充分了解我國對于該商品在國內銷售的質量標準和認證要求。比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部分電器產品必須取得3C認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在此類商品“出口轉內銷”時,一定不要忘記核對有無取得3C認證并在商品上依法加印認證標志,否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等不利后果。
第二是銷售經營的資質問題。出口產品如要在國內銷售,其經營者有可能需要特定的行政許可或經營資質,因此,要結合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事先咨詢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
第三是可能涉及退報關和稅務問題。如國外訂單被取消,應積極與海關、稅務等部門溝通,了解與疫情相關的最新退報關政策和流程。如4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的公告》,把2016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有關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的政策試點,擴大到所有綜合保稅區。也就是說,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內銷的貨物,可以按進口料件,或者半成品、成品等,擇優對出口轉內銷商品申報關稅,這項政策對于在我市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出口轉內銷”是一大利好。所以,我方企業應及時掌握政策動向,以便及時辦理退報關手續,合法降低稅賦,減少損失。
總結以上內容,企業如果打算將產品“出口轉內銷”,必須事先做好以下工作:
1、審查與外商的合同約定,積極與外商溝通;
2、評估商品是否涉及知識產權,如涉及,審查外方的知識產權權屬,評估是否需要外方或我國知識產權人許可;
3、了解我國對該商品的質量標準和認證要求;
4、了解我國對該商品在國內銷售是否有特殊的經營資質要求;
5、關注、了解退報關和稅務等問題;
6、“出口轉內銷”如涉及知識產權權屬,情況就更復雜些,企業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專業機構的幫助,以確保出口轉內銷的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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