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適合科技人員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賦予科技人員所有權,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否則,會阻礙成果轉化。”上海科委政策法規處原處長、現上海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吳壽仁教授指出,如果允許這樣做,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流程,不設限也不盲目地鼓勵或推動,讓科技人員能夠正常、順暢地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
近日,在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嶺南科學論壇·雙周創新論壇”上,專家學者們聚焦“科技成果轉化和職務成果所有權混改”,探討如何走好科技成果轉化的“最后一公里”。
職務成果國有化不利于轉化
四川省是較早探索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省份。2016年,四川省在20家高校院所啟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今年3月,此改革推廣到45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
四川在推進改革試驗中,依托西南交通大學率先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改革。“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的完全國有化不利于科技成果轉化。”西南交通大學研究院公司總經理康凱寧認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估值包含了相當一部分私人成分,非完全國有資本,高校院所不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因此應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產權制度。
他提出了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觀點。“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是資源不是資產。成果轉化了才是資產,不轉化不是資產。”他說,“科技成果價值具有極大的人身依附屬性。賦予科技成果所有權是‘估值激勵’,不是‘價值激勵’。‘估值激勵’可推動‘估值轉化成價值’,提升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動力。”
不適宜“一刀切”推進所有權混改
但不少專家學者也表示,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并不能完全解決成果轉化中的問題。
吳壽仁認為,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部分所有權,是將收益(即獎酬金分配)的分配前移到成果所有權階段進行分配。
在他看來,有時科技成果單一所有,有利于成果轉化,混合所有可能不利于成果轉化。因為多個主體會加大協調難度,反而影響成果轉化。“但有些成果由單位實施轉化更有利,有些成果由科技人員實施轉化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吳壽仁說。
“在規定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方案上,應該謹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謝惠加教授也認為,不適宜“一刀切”來推進科技成果混合所有。
一些由財政資助的科技成果可能涉及到科技安全,并不適合混合所有,如果個人也有所有權,可能會帶來其他風險。“之前美國高智公司在我國大量收購專利,最后被教育部叫停。”謝惠加說,“如果專利都成為科技工作者個人所有,境外專利控股公司來跟個人合作,并把專利拿到手,反過來限制我國企業對專利的應用,這將帶來更多的安全問題。”
讓科技人員更有安全感
究竟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應該如何改,才能真正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領域中存在的權責利不明、動力不足、顧慮多等頑疾?
“解決科技成果轉化問題,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這樣的改革應該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要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而不能為成果轉化添堵。”吳壽仁建議,如果允許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流程,供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選用;不設限也不盲目地鼓勵或推動;要講清楚“賦予所有權”政策的利弊。
華南理工大學道路工程系虞將苗教授團隊研發的“高韌超薄瀝青磨耗層”技術,2018年作價3500多萬元,并為這項技術的轉化應用成立了公司。“在現有政策法規體系下,華南理工大學已走通科技成果轉化作價入股這條路。”華南理工大學科技成果轉化辦公室副主任葛瑞明表示,從他們的實踐經驗看,科技成果轉讓,除了要有好成果轉讓外,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涉及到的國有資產如何處置。他建議,政府應考慮把高校科技資源導向企業,并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孵化體系給予引導、規劃。同時,高校自身也需要提高專利質量,多出優秀的科技成果。
與會專家學者不約而同提到,無論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如何改革,最根本的是讓科技人員對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有充分的安全感。廣東省科技廳廳長王瑞軍表示,我們應該創建更好的創新生態,讓創新成本更低,并排除科技成果轉化路徑上的阻礙,讓科技人員走得安全、走得放心。(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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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15:23:45